关于我们ID:minterpku成立10年来,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,行业涉及高新科技、金融、影视、房地产、教育等多个领域。
一封举报信,让Z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。这家房产经纪公司有些“怪”:不用企业账户给员工发工资;用自己公章开收据,却用他人账户收取中介服务费……蹊跷的行为背后,隐藏着什么秘密?
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,近期查处了一起房产经纪公司偷逃税款案件。涉案企业检查期内利用他人账户,采取“体外循环”方式,共隐匿收入9383.68万元。由于涉案企业偷逃税款数额巨大,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,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日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 2019年7月,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,称贵州Z房产经纪公司(以下简称“Z公司”)涉嫌偷逃税款。举报人在信中称,该公司经营中三项活动涉嫌偷逃税款:其一,企业通过一个名为“马某”的账户给员工发工资;其二,收取的中介服务部分佣金并未转入银行对公账户,而是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汇入一个名为S信息咨询服务部(以下简称“S服务部”)的单位账户,或转入了“马某”账户;其三,该公司代销某房产项目收取佣金后,并未对外开具发票,存在隐匿收入嫌疑。 对于所述情况,举报人在信中还提供了一些证明资料。举报资料指向明确,所述事项也比较具体,但信中提到的S服务部是什么单位?其与Z公司是什么关系,用于发工资的账户户主“马某”又是何人?这些情况并不清晰。检查人员于是与举报人进行了联络,但举报人对此也不十分清楚。在对举报信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,审慎起见,检查人员决定先初步核查了解Z公司的情况,再决定是否立案调查。 检查人员了解到,Z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,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,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法定代表人为杨某。企业主要业务是代销某房地产项目、开展二手房租赁和房屋买卖中介服务。2018年企业申报营业收入144.97万元,仅缴纳增值税4.19万元,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信息显示,企业处于亏损状态。 举报信中提到的S服务部是2018年4月成立的个体工商户,负责人是马某。经核实,此人与举报信中提到的Z公司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开户人为同一人。S服务部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,服务部有3名工作人员,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报纳税,每月核定收入为2.8万元,未达增值税起征点。 从数据看,两户纳税人申报情况并无异常,并且也没有发现Z公司与S服务部两者存在关联关系。 检查人员又仔细查看了举报信中所附的相关材料:员工账户来自马某银行账户并注明“工资”的转账信息;Z公司用POS机收取服务费的刷卡单和开出的收据,收据所盖公章为Z公司公章,但刷卡单上显示收款方则是S服务部;购房客户支付服务费时的转账截图和获取的收据,截图中显示转账收款方账户名为马某,但收款收据却是Z公司开具。 初步核查虽然在纳税申报和征管信息方面,没有发现Z公司有明显异常,但两家单位在资金收取和往来等方面显示的情况十分可疑。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,从已掌握线索看,Z公司具有较大涉税违法嫌疑。于是,贵阳市税务稽查部门决定对其立案调查。 检查人员根据前期核查情况,拟定了调查计划:一组人员到Z公司依法调取企业账册凭证,核查企业账目信息了解实际经营情况;另一组人员赴银行调取Z公司对公账户,以及涉案人员马某账户的流水信息。 检查人员到Z公司履行税务检查手续后,调取了企业账务资料。从财务人员处得知,该公司正式营业时间为2018年4月,由于仅正式营业1年多时间,因此企业账簿资料并不多。检查人员审阅账目资料后,发现该企业除工资薪金和佣金支出在总成本中占比偏低外,并无明显异常。 另外一组检查人员取得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后,马上进行了针对性分析。Z公司对公账户2018年收入金额共计100余万元,其信息与企业当年申报数据一致。马某的账户信息显示,自2018年4月开户后,2018年共收到款项8663.1万元,支出款项共3743.45万元。这些资金往来的备注信息显示,汇入款大多为服务费,支出的款项则多为工资和劳务费。 检查人员不禁疑惑:S服务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,为何账户有如此大额的款项往来,这些款项来自何处? 结合手头掌握的线索和情况,检查人员决定敲山震虎,先约谈Z公司负责人杨某。检查人员告知杨某,Z公司申报不实,涉嫌逃税,税务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和情况,要求杨某配合调查,如实提供企业收入信息。 杨某似乎已知道自己公司被举报,神情没有表现出异样,表示一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。 随后,杨某向稽查部门提交了一份说明材料,其中简述了Z公司的主要业务,并承认企业存在通过S服务部账户收取中介服务收入,以及通过朋友马某账户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。杨某称,已认识到这样做不对,愿意按规定将少缴的税款补上,并请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理。 虽然杨某配合调查,并且态度“诚恳”,但是其提供的自查材料显示:企业少申报收入仅有135万元——这与举报材料提及的金额,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马某账户的资金往来金额差异巨大。 检查人员分析案情后,继续加大对Z公司真实收入调查和取证力度,从中寻找突破口。 检查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,Z公司业务由杨某负责,日常财务则由经理周某及出纳林某负责。其中林某刚参加工作不久,平常工作也完全按照杨某、周某指令办事。检查人员认为,林某涉世未深,应该还不了解参与涉税违法活动会产生怎样的后果,决定加大对林某的工作力度。 检查人员对出纳林某进行了询问,向林某讲解了税收法律法规,以及刑法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规定等,并向林某表示,如果企业存在金额较大的偷逃税款行为,作为财务人员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,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经过检查人员努力,林某说出了实情。 林某表示,其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收取Z公司中介服务费和支付公司的日常开支,并用流水账方式做记录。为避免财务经理周某做账时,将“不该记的”收入或支出计入Z公司正式账簿,她将Z公司从马某账户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和支出的款项等信息,均详细地记录在一本台账中。向检查人员说明情况后,林某将这本台账交给了检查人员。 尽管有了台账,也有了林某的言证,但案件的证据链条仍不完整,只有证实台账中业务确为Z公司实际业务,并且这些业务收入与马某和S服务部账户中汇入资金相符,才能确定Z公司真实收入情况。 正当检查人员准备继续调查取证时,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传来一个信息,有购房业户举报称,Z公司销售某房地产项目时,除房款之外还收取了5万元服务费,但Z公司只为其开具了收据。业户怀疑Z公司逃税,因此进行了举报。举报人同时还提供了购房协议、购房服务协议,以及相关收据和转账记录等。 检查人员马上与举报人联络,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取证。通过举报人,检查人员联系到更多Z公司的购房客户,逐一核实他们与Z公司的购房业务,并对双方签订的购房服务协议、取得的收据和付款记录等进行了取证。 与此同时,检查人员对Z公司总部和其在贵阳市内的多家门店进行突击检查,调取了企业开展房产中介等业务的所有资料。 随后,检查组对采集取得的企业业务资料、内部台账、购房业户提供的协议和付款凭据,以及银行账户调取的流水信息等大量资料进行了仔细的比对和分析。 最终的核查分析结果显示,林某提供台账中的各项业务信息,均与Z公司成立后开展的各项业务一一对应。同时,台账中记载的这些房产代理销售业务和中介业务收入,也与马某账户和S服务部账户汇入资金相符。经核查统计,Z公司2018年、2019年共获得业务收入1.03亿元,而其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仅为967.09万元。 检查组再次约谈了杨某,面对翔实证据,杨某无法自圆其说,认可了检查组的调查结果。经查,Z公司2018年和2019年经营期间,共隐匿收入9383.68万元未申报,共逃避缴纳税款1515.53万元。此外,企业还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3.46万元的违法情况。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,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,并处少缴税款金额50%罚款的处罚决定。 Z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,没有提出异议,但表示没有资金补缴税款及罚款,要求宽限缴款期限。但其随后并未如期补缴税款,经执行人员多次催缴,仅补缴税款978.61万元。由于该公司检查年度偷逃税款数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,税务机关近日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 点评作者: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蒋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案件。涉案企业利用他人账户收取中介佣金和房产代销费用款,制作“阴阳账簿”虚假申报,以达到隐匿大笔营运收入、逃避纳税的目的。 本案案源来自一封实名举报信。案件查处过程中,检查人员在企业账簿资料少,没有过多可查价值的情况下,转换调查思路,紧盯举报信中提供的线索,从内外两个方向调查涉案企业人、财、物,广泛寻证。经由外部调查,取得了涉案企业利用他人账户“运转”资金的详细数据;通过耐心说服,从企业出纳人员处,成功取得了企业内部经营台账。在此基础上,检查人员彻查企业业务、遍访企业客户,最终综合各方证据,准确锁定了涉案企业账外收入金额,使涉案企业利用他人账户转移经营收入、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。 在新业态不断涌现、企业经营业务日渐多元化,以及违法企业隐匿收入手段越来越隐蔽的情况下,检查人员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,快速、准确地采集违法证据,给案件准确定性的难度正在不断增加。以案为鉴,检查人员在调查类似偷逃税款违法案件时,应聚焦疑点,结合已知线索,拓展思路,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采集证据,以保证最终取得的证据可互相印证,链条充实完整,使调查结果经得起考量。 本案中,在拿到关键证据——秘密台账后,虽然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已清晰,但检查人员认为,此时从证据印证的角度,专案组只有出纳人员的询问笔录,属于孤证,台账中记载业务的真实性尚未确认,证据还未形成闭环。为此,检查人员拓展调查范围,对企业疑点业务的相关客户实施针对性核查,获得了充分的资金流、业务流等证据,最终使涉案人员言证、涉案人员账户资金、涉案企业账簿等证据实现了相互印证,以无可辩驳的事实确认涉案企业存在隐匿收入逃税的违法行为,将案件办成了铁案。版权说明本文来源:中国税务报,作者:史晨霞 ,记者:周挺 ,关注【明税】订阅更多内容。